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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 资格申报条件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24-01-17     浏览次数:     

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

资格申报条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高素质高等学校教师队伍,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资格申报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发挥职称评聘的导向作用,引导教师积极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三条  对符合本资格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其他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在教学科研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或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本资格申报条件适用于全省本科高等学校(含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本部)的教师申报讲师、副教授、教授资格。

第五条  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学科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教学、科研与人才培养工作特点,在不低于本资格申报条件的基础上,制定本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推荐条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基本素质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高校教师师德规范,严谨治学,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身心健康,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1. 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2. 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3. 谎报学历、资历、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3年申报。

4. 任期内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第七条  外语水平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八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取得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九条  继续教育要求

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十条  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以申请直接认定为讲师。

其他人员申报,应符合以下十至十二条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学位,累计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工作(含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2年,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1年。

(二)具有第二学士学位,累计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工作(含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3年,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2年。

(三)具有学士学位,累计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工作(含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7年,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6年。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工作基本要求

(一)熟练掌握高等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有l篇以上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专职辅导员另需提供1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总结。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科研任务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任务。其中,公共课、基础课的教师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专业课教师担任过专业课部分或全部教学工作,承担过1门以上课程的辅导答疑、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指导等教学工作;专职辅导员任职期间年均带班学生数不少于180人,担任过素质教育课、就业指导课、形势政策教育课、职业发展课、心理咨询课等课程的教学工作。

(三)教学效果良好,历年教学质量考核合格。

(四)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实验实习管理或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年以上;或按学校安排到企业、农村、社区等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工作3个月以上;或到国(境)内外进修、访学3个月以上;或参与产学研合作研究1项以上。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业绩须符合下列条件第1项和第2-10项中的一项:

1. 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教学、科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

2. 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教学、科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体育艺术、公共课、专职辅导员类教师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教学研究、科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学科2万字以上学术著作(含教材)1部。

3. 参加五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4. 获三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

5. 参加三类以上成果推广或获三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

6. 参加三类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

7. 获三类以上教学成果奖或校级以上教师(辅导员)教学竞赛等教学类奖励1项以上。

8. 取得四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9. 取得三类以上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

10. 专职辅导员取得就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职业规划师资格认证1项以上。

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

(二)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三)具有学士学位或1993年以前取得本科学历,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8年。

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工作基本要求

(一)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在本学科领域某一方面有一定的造诣,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主持五类科学研究项目或三类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项目须实施1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指导过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科学技术活动、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撰写、毕业设计等,是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导师组成员或指导教师。

(三)教学观点正确,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方法得当,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注意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把教书育人渗透到教学过程中,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教学效果良好,历年教学质量考核合格。公开发表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四)作为一个固定的教学、科研团队成员,为该团队做出一定的贡献,并参加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队伍建设,对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促进作用。

第十六条  教学科研业绩须符合下列(一)、(二)、(三)中的一项

(一)任现职以来,系统担任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及以上学生1门以上公共课、基础课或2门以上专业课程(含专业基础课)的教学工作,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92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8学时)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具备下列第1-5项之一项和第6-10项之一项:

1. 主持或参加一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3名);或主持或参加二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2名);或主持三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项目须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2. 获一类教学成果奖;或二类教学成果特等奖;或二类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3. 获得省级模范教师、省级优秀教师、省级高校教坛新秀等荣誉;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竞赛三等奖以上。

4. 取得三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5. 参加编写国家级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参加编写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

6. 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以上。

7. 正式出版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且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本学科学术著作1部以上。

8. 主持四类以上科学研究项或参加三类以上科学研究项(前3名)。项目须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9. 获一类科研奖励;或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或二类科研奖励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三类科研奖励(第1名)1项以上。

10. 主持二类成果推广1项以上;或获得二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

(二)任现职以来,系统担任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及以上学生1门以上公共课、基础课或2门以上专业课程(含专业基础课)的教学工作,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8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92学时),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或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第1-5项之两项:

1. 主持或参加一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2名);或主持二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或主持三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项目须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2. 获一类教学成果奖;或二类教学成果特等奖(前8名);或二类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

3. 获得省级模范教师、省级优秀教师、省级高校教坛新秀等荣誉;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竞赛三等奖以上。

4. 取得三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5. 参加编写国家级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参加编写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

(三)任现职以来,担任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及以上学生1门全课程的教学工作,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96学时(课堂教学量不少于64学时),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第1-5项之两项:

1. 在一类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3篇以上。

2. 正式出版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且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本学科学术著作1部以上。

3. 主持四类以上科学研究或参加三类以上科学研究(前3名)。项目须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4. 获一类科研奖励;或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或二类科研奖励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三类科研奖励(第1名)1项以上。

5. 主持二类成果推广1项以上或获得二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

第十七条  公共课类教师教学科研业绩须符合以下要求:任现职以来,系统担任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及以上学生1门以上公共课、基础课的教学工作,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56学时);艺术类公共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8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92学时)。教育教学改革业绩突出,教学效果良好,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第1-5项中的一项和第1-10项中的另一项。

1. 主持或参加一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3名),或主持或参加二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2名),或主持三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项目须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2. 获一类教学成果奖;或二类教学成果特等奖(前8名);或二类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3. 获得省级模范教师、省级优秀教师、省级高校教坛新秀等荣誉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竞赛三等奖以上。

4. 取得三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5. 参加编写国家级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参加编写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

6. 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以上。

7. 正式出版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且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本学科学术著作1部以上。

8. 参加四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前3名)。项目须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9. 获一类科研奖励;或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或二类科研奖励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三类科研奖励(第1名)1项以上。

10. 取得二类以上成果推广1项以上(前3名)或二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二类以上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

第十八条  体育、艺术类教师教学科研业绩须符合以下要求: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92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8学时)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具备下列第1-10项中2项:

1. 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以上。

2. 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教学、科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

3. 取得二类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或三类专业实践业绩2项以上。

4. 取得三类教学效果1项以上

5. 主持或参加一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3名);或主持或参加二类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2名);或主持三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项目须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6. 获一类教学成果奖;或二类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

7. 获得省级模范教师、省级优秀教师、省级高校教坛新秀等荣誉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竞赛三等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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