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充分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现基层党组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学院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各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党组织委员会是各学院党的工作主要决策形式。
第三条 学院党组织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对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和决定,传达学习上级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讨论决定本单位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统战工作、文化建设工作、保密工作、学生工作等重要事项。
(三)听取本单位改革发展以及人才培养、教学、科研、人事、财务、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重要事项情况的通报,并提出建议;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把关作用。
(四)研究决定干部工作、党支部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党员发展工作、党支部书记选拔任用等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需要由学院党组织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五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六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由学院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学院党组织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又确有重要问题或事项需要研究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事先向书记请假,对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八条 根据议题需要,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主持人可确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一般情况下,非委员的其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会议,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加表决。
第九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议事时,凡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应主动回避,书记有责任予以提醒。
第十条 会议记录人要准确、全面地做好会议记录,并按期归档。
第十一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十二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讨论有关重要问题时,书记、副书记应在会前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 对于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问题,有关方面应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问题。除紧急事项外,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
第十四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召开的时间、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五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一事一议,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第十六条 会议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七条 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十八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学院党组织委员会决定、决议事项。
第十九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必须严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和公开会议讨论过程,对需要传达的事项按规定进行。
第四章 会议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委员抓紧落实,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要及时向书记报告。
第二十一条 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若所作决定与有关政策或实际情况有出入需要修改的,须经集体再次讨论,作出修改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