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管理和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和省委及省委教育工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经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书记主持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全面工作。学院分党委(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负责学院党的建设、教职工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等。
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全面工作,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实行副院长对院长负责的分工负责制。
书记和院长要分别立足主业主责,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是学院党政领导,即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和院长、副院长。必要时,可适当扩大与会人员范围(列席),扩大的范围由书记和院长商定。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
1.学习传达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学校党政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2.研究确定学院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改革方案,讨论决定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
3.研究决定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对外合作、学生工作、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4.研究学院人事安排、考核奖惩、人才引进、师资培养、职称评聘等人事管理重要事项。
5.研究决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相关负责人任免、工作人员配备等方案;研究科级干部相关事宜,并提交分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
6.研究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使用、办学资源调配及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
7.研究教职工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
8.学院学术委员会提请研究决定的事项。
9.其他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作出的决定,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作出决定前,应充分听取学院学术委员会、群团组织、民主党派、党代表、教代会代表等各方面的意见,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书记和院长依据议题和各自岗位职责,分别召集并主持党政联席会议。
第七条 议题由书记和院长会前商定。党政班子其他成员如有需要研究决定的议题,应事先向书记或院长提出,经书记或院长审定。相关系(室)提出议题应事先提交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凡是未经书记或院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
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的议题,主管负责人事先应充分调查研究,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书记和院长在学院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重大问题决策前要进行充分的酝酿和协商,并认真听取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原则上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与会;分管领导缺席,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讨论其分管的议题。
第九条 对讨论事项作出决定或表决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如对讨论事项意见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决定或表决,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酝酿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向学校党政领导请示。
第十条 对于应当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征求班子其他成员意见时,书记和院长可以共同作出应急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向班子其他成员通报和说明。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并注意妥善保存。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会议决定等。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经出席会议人员复核,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备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校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十二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申述,但要坚决按照集体决定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传达和落实。
第十三条 在落实过程中如发现重要情况和事项应及时报告党政主要负责人。如遇客观情况不能按照原决定执行时,可以向党政主要负责人建议提请会议复议。
第十四条 对于会议决定事项,党政班子成员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并负责协调解决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重大决策,党政主要负责人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一般应当在下次党政联席会议上,由分工负责的班子成员对上次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作出汇报。
第十五条 会议纪律
(一)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时,其本人应当回避。
(二)与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成员,会前必须向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
(三)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情况,需要保密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密。对于应当公开的事项,应按照学校党务、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庆师范学院关于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暂行规定》(院党发[2008]2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