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奋发进取,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按照其测评学年的德、智、体、能等方面表现,进行综合量化测评。
第三条 遵循学业为主、全面发展和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择优评定、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综合测评的项目及评分标准
第四条 综合测评采取量化方式,对学生测评学年度的综合表现进行全面评价。综合表现包括德、智、体、能四个方面,总分合成满分为100分。其中德育素质测评占15%,智育素质测评占60%,身体素质测评占10%,能力素质测评占15%。
第五条 德育素质测评
德育素质测评主要范围是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目的、集体意识、劳动观念、遵纪守法、和遵守校纪校规、社会公德的情况等,满分为100分,由德育基础分、德育奖励分、德育扣分构成。其中德育基础分满分为50分,德育奖励分满分为50分,德育扣分不超过前两者得分之和。受法律处分者,德育测评为0分。
1.德育基础分
能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卫生习惯。
符合上述标准的,德育基础分可得50分。
2.德育奖励分
(1)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帮弱助残、抢险救灾、抢救伤残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全国、省(部)、市、学校、学院表彰或通报表扬或媒体宣传的,每次按如下标准加分:
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级 |
院级 |
分值 |
15 |
10 |
5 |
3 |
同一事迹多次受表彰或表扬的,只取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
(2)荣誉称号加分
①本学年度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每次按如下标准加分:
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级 |
院级 |
分值 |
15 |
10 |
5 |
3 |
②本学年度获得“先进学生党支部”、“先进团支部”、“先进班集体”、“文明寝室”、“文明寝室标兵”等先进集体称号,所属该集体的成员每次均可按如下标准加分:
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级 |
院级 |
分值 |
10 |
5 |
3 |
2 |
③本学年在 “三下乡”、军训、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各类活动中获得积极分子或先进个人称号,每次按如下标准加分:
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级 |
院级 |
分值 |
15 |
10 |
5 |
3 |
(3)本学年度参加无偿献血者,加3分/次。
(4)积极参加或组织其它非竞赛类活动加分标准由学院自行制定。
以上各项加分不得重复,累加总分不得超过50分。在上一年综合测评中获得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加分。
对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各类级别加分项目,各学院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加分细则并实施。
3.德育扣分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综合测评中扣分。
(1)本学年度,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扣20分;受到记过处分的,扣15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扣10分/次。受到警告处分的,扣7分/次,受到通报批评处分的,扣5分/次。
(2)违反学校宿舍管理及其它规章制度,尚不够纪律处分的,视情节轻重,扣2分/次。本学年度在学校宿舍检查评比中,宿舍卫生被评为不达标者,宿舍成员不得评为三好学生。
(3)凡不遵守学习纪律,旷课扣3分/节,迟到、早退扣1分/次,迟到、早退2次按旷课一节计,多次者累计扣分。
(4)无故缺席学校、学院组织的活动,扣2分/次。
(5)有失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违背校园文明的言行,不听教职工或管理人员劝阻,尚不够纪律处分的,扣2分/次。
(6)不讲诚信,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其他造假行为为自己谋利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扣6-15分/次。
(7)学期开学,无故不按照学校规定时间返校报到、注册或办理相关手续者,视情节严重扣2-4分/次。
(8)参加非法组织活动者,视情节轻重扣11-20分。
以上扣分项中,因同一次事件被多次处置的,按最高分扣一次。
第六条 智育素质测评
1.智育素质主要测评各门课程(含体育课)考试或考查成绩,计算公式:
A=(X1m1+X2m2+…+Xnmn)/(m1+m2+…+mn)
其中A为智育素质积分,Xn为第n门课的成绩,mn为第n门课周学时数或课时数。
2.积分说明:
(1)各门课程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若为五记分需换算成百分制,按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0分的标准计算。
(2)补考按原考试成绩计,缓考按缓考成绩计。
(3)美术等特殊专业的技术课学时计算由各学院酌定。
3.参加顶岗支教、国培计划等学校组织的实习实训安排的学生,实习实训学期的智育素质积分以实习实训单位提供的考核成绩为准,按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0分的标准计算。
4.在英语或计算机考试中,达到优秀或获得等级者,各学院制定细则酌情加分。
第七条 身体素质测评
1.身体素质主要测评学生体育达标情况和学生课外体育锻炼情况;包含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简称学生体育达标成绩)和学生课外体育锻炼测评成绩两个部分。身体素质积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70%+学生课外体育锻炼测评成绩×30%。
2.学生课外体育锻炼测评成绩由学院根据课外学生体育锻炼活动开展的实际,按照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和2014年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全国学联颁布的《关于开展大学生“走下网络、走出宿舍、走向操场”主题群众性课外体育锻炼活动的通知》的精神和要求自行制定测评规则。
3.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和学生课外体育锻炼测评成绩应当以百分制计分。
第八条 能力素质测评
能力素质主要测评学生参加社会工作、科技文化活动、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等情况。能力素质积分=基础分(50分)+奖励分(50分),总分累计不得超过100分。
1.能力基础分
能积极参加社会社会工作、科技文化活动、社会实践、社团活动,有一定的团结协作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
符合上述标准的,能力基础分可得50分。
2.能力奖励分
(1)社会服务与实践加分
在学校、学院、班级担任学生干部,或者是学院、学生管理部门聘用的辅导员工作助理或学生工作助理,或者是学校四成服务大厅成员,任期满一届,且尽职尽责,能够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经群众评议,可以申请加1-5分,具体加分标准由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兼任数项工作者,按最高得分项加分,不重复计分。
对于学生综合信息员、教学信息员等在学校各级各部门指导下参加社会工作的学生,由各学院自行制定加分细则并实施。
(2)文化艺术等各类竞赛活动获奖加分
参加教育部、团中央、省教育厅、团省委、学校等部门主办的征文、演讲、摄影、舞蹈、动漫等各类文化艺术比赛活动,且通过选拔入围者,按如下标准加分:
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14 |
12 |
10 |
8 |
省部级 |
10 |
8 |
6 |
5 |
校级 |
6 |
4 |
3 |
2 |
院级 |
4 |
3 |
2 |
1 |
除以上比赛活动,社会其他部门组织活动获奖加分,视具体情况由学院制定加分细则并实施。以上加分为个人加分标准,团体加分标准由学院制定。
获奖等级按名次设定,即第1、2名以一等奖计;第3至5名按二等奖计;第6至8名按三等奖计。其他设定由各学院参照此规定。参加同一活动不同级别的活动获奖者,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分。体育活动不在此加分。
(3)科研及创新能力奖励分
①在国家正式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按如下标准加分:
等级 |
第1作者 |
第2-5作者 |
国家一级 |
15 |
3 |
国家二级 |
11 |
2 |
一般刊物 |
5 |
1 |
②参加学术性专业比赛,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14 |
12 |
10 |
8 |
省部级 |
10 |
8 |
6 |
5 |
校级 |
6 |
4 |
3 |
2 |
院级 |
4 |
3 |
2 |
1 |
以上为个人加分标准,团体加分标准应低于个人加分标准,具体标准由学院制定。获奖等级按名次设定,即第1、2名以一等奖计;第3至5名按二等奖计;第6至8名按三等奖计。其他设定由各学院参照此规定。参加同一活动不同级别的活动获奖者,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分。
③作为科研课题组主要成员参加科研活动并获得科研成果的,可按如下标准申请加分。
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校级 |
分值 |
10 |
6 |
3 |
同一课题多级立项,以最高分计。
④被授予专利的学生,可申请加分。视情况可加11-15分。
⑤职业技能加分由学院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加分细则。
⑥以上活动原则上均应由政府及党团组织作为主办方,非政府组织的科技科研活动由学院自行制定加分细则(同类分值要低于政府举办的),各项内容均不重复计分。
(5)体育奖励分
满分为10分,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
第1-3名 |
第4-8名 |
参赛未获奖 |
国家级 省部级 |
个人:7分/人 团体:5分/人 |
个人:5分/人 团体:4分/人 |
个人:3分/人 团体:2分/人 |
市级 校级 |
个人:4分/人 团体:3分/人 |
个人:3分/人 团体:2分/人 |
个人: 2分/人 团体:1分/人 |
院级 |
个人:3分/人 团体:2分/人 |
个人:2分/人 团体:1分/人 |
个人:1分/人 团体:0.5分/人 |
本学年度多次参加比赛的,或在一次比赛中参与多个项目的,可累计加分,但累计总加分不得高于10分。
第三章 综合测评的实施
第九条 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整体部署和指导,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各学院成立本科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简称学院测评工作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政领导和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指导全院的学生综合测评工作。
各学生班成立综合测评评议小组(简称班评议小组)。班评议小组由辅导员和该学年度任职的班长、团支书及其他学生代表共7-10名成员组成。班评议小组应认真地核准本班注册同学的德、智、体成绩基础分、加分及扣分,统计综合测评成绩,选出推荐名单。
第十条 学生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新学年开学后对学生上一学年度表现开展综合测评。
毕业班学生综合测评一般在毕业当年的四月对学生毕业学年度表现开展综合测评。
第十一条 综合测评按个人自评、班内评议、学院测评工作小组复核、批准、报学生工作部确认备案等程序进行。
1.学生本人首先根据测评标准进行自评,列出加分、扣分项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然后撰写个人自评报告,提交班评议小组。
2.班评议小组对学生提交的个人自评材料进行评审,结合学生平时表现,给出德育基础分,由班评议小组填写综合测评表。
3.班测评小组将填写好的综合测评表,报学院测评小组审核,批准。
4.学院测评工作小组对各年级学生排定名次,并将测评结果张贴公示3个工作日。学生如对测评结果有异议,须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测评工作小组提请复议,学院测评工作小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学生本人。经复议后,测评结果如有更改,应再次公示更改后的结果。
学生对最终测评结果无异议后,学院将综合测评送交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二条 如正常办理休学手续而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可参加复学后所在班级的综合测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为了确保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顺利进行,学校相关部门应如实为学生出具证明材料,各学院应及时做好日常记录工作。学生在申报时必须如实填写相关材料,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奖学金申报资格,将其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的指导思想与原则制定本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并上网公示,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安庆师范大学关于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意见》(院学工字〔2007〕5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