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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优秀学生评选和表彰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20-12-18     浏览次数: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凡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规定予以奖励。

二、项目和比例

(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按学生数的5%评选。

(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数的10%评选。

(三)单项奖:按学生数的10%评选。

三、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2、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文明习惯,模范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爱集体、爱劳动、讲诚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

3、积极参加学术科技、创新创业、职业资格和技能培训及其他有益活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的精神。

(二)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条件

1、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须具备上述基本条件,且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钻研,成绩优良,素质综合测评总积分位于班级前5%内。

2、专业课成绩的具体要求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标准。

(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三好学生须具备上述基本条件,且素质综合测评总积分位于班级前15%内。

2、优秀学生干部须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积极从事社会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坚持原则,组织观念强,工作成绩突出,且素质综合测评总积分位于班级前15%内。

3、专业课成绩的具体要求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标准。

(四)单项奖由校团委组织评审,具体评选细则由校团委制订,并提交至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学生奖学金额度和评选

(一)奖学金奖金额度:

学校设立一、二等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1、一等奖学金,每人1200元;

2、二等奖学金,每人800元;

3、单项奖学金,每人100400元。

(二)奖学金评选:

学生奖学金评定从学生入学的第二学年开始,根据上一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和评优结果,综合评定一、二等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第四学年评选在毕业当年4月份进行。

五、学生奖学金管理

学校从当年事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经费,建立奖学金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学生工作处每年公布一次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政府、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办法另行规定。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优

(一)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不按时进行学籍注册的;

(二)在评奖学年内,受到党、团、行政各级组织纪律处分的;

(三)在评奖学年内,有一门课程以上(含一门)考试或者考察不及格者(单项奖评选除外);

(四)《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不及格者(免予执行《标准》的学生除外);

(五)在评奖学年内,私自在外租房居住的;

(六)所在宿舍未达到达标宿舍的人员;

(七)在各项奖励的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评选程序

(一)奖励工作由学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奖励评审的具体事宜。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项奖励的初评及相关工作。

(二)评选工作以班级为单位,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

(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应当经班级民主评议,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张贴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由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批。

(四)单项奖的评选,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测评组根据获奖条件,确定获奖名单,向全班学生公示;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名推荐,校团委审核,报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批。

八、表彰奖励

(一)获得“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奖称号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

(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发一等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发二等奖学金,单项奖获得者发单项奖学金;

(三)获奖学生填写的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九、组织领导

各学院成立评审工作领导组,负责本学院评优评先的组织、领导和审批工作。评审过程中,学院应加强领导,严格程序,坚持条件,宁缺勿滥,确保评优评先工作顺利进行。

十、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安庆师范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试行)》(院发[2006]16号)文件废止。

十一、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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